【管理办法】《哈尔滨理工大学报》出版管理办法

发布者:隋然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245

《哈尔滨理工大学报》出版管理办法

 

《哈尔滨理工大学报》(下称《校报》)是校党委和行政的机关报,由校党委主办,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230823/G。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校报》的出版质量,更好地发挥《校报》的舆论宣传和阵地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稿件采写管理规范

1.接到上级及各部门采访通知后,根据需要确定文字和摄影记者。记者要进行深入采访,保证所提供稿件真实准确,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

2.遇到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报道,须提前拟定详细的报道方案和任务分解表。

3.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稿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定,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稿件编审管理规范

1.每期报纸的责任编辑要在规定出版日一周前向主编提交选题策划方案和版面安排计划,经主编批准后执行。

2.编辑根据版面安排计划,对稿件进行认真筛选和修改,精心修改制作标题,规范署名,同时也要注意所采用稿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

3.编辑要在规定出版日1日前将当期报纸全部稿件完成电子版录入、编辑,并将打印的纸质稿件及版式设计图按如下程序送审:编辑→主管副部长→部长→主编→校领导。

三、制版管理规范

1.小样、初样、清样:

编辑将经过全部审定流程,由校领导签发的稿件和版式设计图送入印刷厂制版车间,并指导排版人员制版。版面安排要符合新闻规律,力求美观大方,有时代气息。排出的第一稿版样为小样,经过一校后的版样为初样,经过二校、三校的版样为清样。

2.校对:

校对分四校,即一校、二校、三校和再校。

一校:由专职校对人员对照原稿进行第一次全面校对。

二校:编辑在初样上再次进行修改、核对,并根据版面需求对稿件文字进行适当删减,经照排人员上机修改出样后,校对人员对编辑在初样上的改动情况再次进行校对,做到无政治性差错、无常识性差错。

三校:由编辑和校对人员共同完成,校对人员对编辑的改动情况进行汇总、校对,完成清样。

再校:校对人员、照排人员和版面编辑共同对复审、终审稿的改动情况上机修改校对,确保无误。

3.编辑要在规定出版日前将报纸清样按如下程序送审:编辑→主管副部长→部长→主编→校领导。随后,在综合各审阅环节意见进行修改和再校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付印。

4.传印、档案整理。签发清样如有改动,要修改、再校对无误后,由照排人员传印,并将当期报纸刊发的稿件原稿和签印样版整理归档,由校报编辑部人员保管(一年以上)。

四、出版发行管理规范

1.付印:排版人员将签发的版面传至印刷厂,并与印刷厂核对无误后,通知其印刷。

2.加印:如遇特殊情况,报纸需要加印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领导审批,由校报编辑部主任通知印刷厂加印。

3.发行:印刷完成的报纸由勤工助学学生按照分工共同完成校内发行工作。党委宣传部学生助理负责向荣成学院邮发报纸,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报送,并与全国各兄弟院校、校友邮寄交流。

4.制作上传电子版:编辑部负责制作每期校报的分版PDF文件,上传至中国高校校报展示平台进行网络展示。

五、稿费管理规范和标准

为提高办报质量,调动采编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校报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特制订本标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2014111日起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签署的第11号令)的规定,参照有关标准并结合我校《校报》的实际情况,对作者稿酬作如下暂行规定。

(二)《校报》稿费发放标准

1.文字类:一等120/千字;二等80/千字;三等50/千字;四等15/千字。社论、评论、理论文章、通讯等原创性作品按其质量等情况定为一等或二等;消息、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调查报告、特写、外文创作等定为二等或三等;简讯、读者来信、文摘、发言稿等一般性文稿定为四等。

2.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创作、剪纸等艺术作品(含文字):一等30/幅;二等20/幅;三等10/幅。

3.新闻图片(含文字):10/幅。

4.转发文件不付稿酬。

(三)其他

排版:200/

(四)稿酬的核发

《校报》稿酬的发放由专人负责办理,要待《校报》正式出版发行后,由责任编辑按本规定核算稿酬,编制稿酬发放明细表,由《校报》宣传部副部长审核、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发放稿酬。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