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文化软实力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整合校内文化资源,搭建校园讲座服务平台,加强对校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部)、处、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
(二)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四)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审批流程
(一)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严格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内容,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申报审批表》(下称《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主办单位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境外专家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报校团委审核;其他类别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三)境外专家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各类审核完成后,在举办前2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以上内容全部在校内办公“流程”中完成。
三、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等或教唆犯罪;
(五)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等;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四、备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终止举办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举办的;
(三)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中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禁止的内容;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附件:
哈尔滨理工大学
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申报审批表
主办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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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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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专家基本情况 | |||||||
姓 名 |
| 职称/职务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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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研究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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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术 成 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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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类型 | □ 校内专家 □ 校外专家 □ 境外专家 | ||||||
讲座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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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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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 | 预计: 人,其中教师 人,学生 人。 | ||||||
主讲内容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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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是否符合《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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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 宣传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